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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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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永州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3个基准,即:一般、较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度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情况分类
(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二)从重处罚
(1)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提高一个基准处罚。
(三)顶格处罚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额度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四、主要内容
《永州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在我局2022年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5部经永州市人大立法涉及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中根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制定7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制定6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制定4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制定2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处罚规定,制定2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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