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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1/2023-04654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9-12
名称: 关于《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文号 :    
关于《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23-09-12           来源: 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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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申报要求,我局牵头起草《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为做好起草工作,我局秉承开门立法、公众参与、实事求是的指导理念,多次进行系统内部座谈和外出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践,借鉴其他城市办法经验,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厨余垃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推进垃圾分类,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需要。餐厨垃圾是一种资源,但其利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目前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饮企业、单位食堂)30000余家,每日产生餐厨垃圾(含油、水、渣)270余吨。其中,三区城区就有10000余家,每日产生餐厨垃圾120余吨。如果监管不当,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法分子将直接用于提炼“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带来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流向监控、形成闭环管理,防止餐厨垃圾形成“地沟油”回流餐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
    (二)制定《办法》是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的需要。餐厨垃圾因具有成分复杂、有机物和油脂含量高、易腐烂等特点,如任意丢弃或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丢弃,容易产生臭气、滋生蚊虫,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形成生态环境问题。改善市容环境,需要通过《办法》实现对厨余垃圾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规范。
    (三)制定《办法》是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制定《办法》是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餐厨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餐厨垃圾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展。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进入调试运行阶段,为此,需要通过《办法》强化监管手段,科学处置餐厨垃圾,使其减少危害,实现变废为宝,促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四)我国已有多地出台了餐厨(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餐厨垃圾处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厨余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为餐厨垃圾管理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全国已有浙江、长沙、荆州、泸州、湘潭等多地出台了餐厨(厨余)垃圾管理办法,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立法提供了经验。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申报要求,一是制定办法起草方案。2023年3月24日,我局印发了《<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办法》实施方案。二是积极开展调研。5月分赴县市区开展调研,6月21日在冷水滩邀请市直相关部门、零冷(含经开区)城管局和环卫园林中心、社会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三是启动《办法》起草。收集并梳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以泸州市、荆州市、湘潭市为蓝本,着手实施起草,并完成办法参阅资料、起草说明等。四是多层面开展意见征求。分别征求15家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城管领域、局属各部门及部分餐饮企业意见,截止5月26日,收到29家单位和市民反馈意见,7条,其中合理采纳4条。6月21日,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共收集意见建议12条,其中合理采纳4条。通过充分、深入的审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反复会商讨论,先后形成16稿次,由最初24条调整为27条。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湖南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荆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湘潭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
《办法》共27条,在体例上不设章节,采取条款式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进行规定,主要规定了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处理原则、职责分工、特许经营、服务许可、服务费用,产生收运及处置单位规定、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厨余垃圾的界定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厨余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二)关于特许经营和服务许可。《办法》第八条规定我市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单位,由特许经营单位负责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和处置服务许可证。规定由市、县市区城管执法管部门许可。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三)关于费用问题。《办法》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管部门会同财政、发革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四)关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防腐专用容器,保持餐厨垃圾盛装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禁止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禁止将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设置油水分离设备,实行厨余垃圾油、水、渣分离;建立餐厨垃圾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台账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情况。
    (五)关于收运、处置单位。《办法》第十二至十三条、第十六至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厨余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设置条件和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规定了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禁止行为。
    (六)关于设置油水分离器问题。《办法》规定产生单位设置油、水、渣分离器,据不完全统计酒店、饭店大多数已安装了油、水、渣分离器。
    (七)关于禁止将厨余垃圾饲喂生猪问题。调研征求意见中,部分意见提出应禁止将厨余垃圾饲喂家畜家禽而不仅限于生猪。起草组经研究认为一是常见家畜家禽中的猪、马、牛、羊、鸡、鸭、鱼、兔等,仅有生猪能大量食用厨余垃圾;二是国务院有关防控非洲猪瘟的文件及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所作的限制性规定,仅明确禁止将厨余垃圾用于饲喂生猪。基于以上两方面考虑,起草组保留了原有条文“禁止将厨余垃圾用于饲喂生猪”的规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是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法律责任,也不能过多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仅从宏观上规定违反本办法适用的上位法依据进行重点列举,起到宣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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