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1/2021-0279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第一条: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统一调整为1.4元/吨。由城区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代收。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3.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示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
4.永州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价费〔2020〕9号)
三、受理地址:永州市中心城区供水营业点(永州市水务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和零陵自来水公司)
四、监督电话:
1、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322174
2、永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城管局纪检监察组 8335755
3、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3375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