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1/2021-0144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意 见 |
提出单位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在第一条中提出建议增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内容依据。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拟采纳意见 |
|
2 |
建议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内容。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拟不予采纳 |
根据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饮用水水质指标由35项增至106项,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大幅度提高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数量。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供水单位对出厂水浑浊度等10项水质指标每日检测不少于一次,对42项常规指标每月检测不少于一次,对全部106项指标每半年检测一次。
|
3 |
第二条中建议将“二次供水企业”改为“城区供水企业”。
|
市水务公司 |
拟不予采纳 |
一是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对于二次供水企业作为主体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规定十分明确;二是在市政府未明确授予特许经营授权的前提下,只能定义为二次供水企业,不能明确为城区供水企业。 |
4 |
提出删除发改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 |
市发改委 |
拟采纳意见 |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此收费标准不在定价目录内,无权限制此收费标准。 |
5 |
建议第十五条修改。根据《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文件第22条规定:鼓励城市供水企业逐步推行统一的二次供水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改造后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成本。对暂未统一二次供水的居民及其他高层楼宇供水,可根据实际加压电费计算加价标准。建议修改为“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二次供水水费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召开听证会后,予以发布实施。”
|
市发改委 |
拟采纳意见 |
修改为:由二次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二次供水水费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召开听证会后,予以发布实施;未移交二次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二次供水水费价格,由业主或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加压电费计算加价标准。
|
6 |
建议第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如需停用、改动、拆除须同城区供水企业做好对接工作。” |
市水务公司 |
拟不予采纳 |
本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已明确。
|
7 |
建议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当有城区供水企业对该项目的技术审核意见,采用叠压无负压给水设备的项目应有城区供水企业该项目对市政供水安全影响的评估报告;城区供水企业应加强对用水报装的管理,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 |
市水务公司 |
拟不予采纳 |
本办法在第十条已明确技术审查。
|
8 |
建议第十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经城区供水企业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采用叠压无负压给水设备的项目应有该项目对市政供水安全影响的评估报告;未按要求办理的项目,不得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备案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报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后,由相关行政单位办理手续”。 |
市水务公司 |
拟不予采纳 |
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已明确。
|
9 |
第十条、第十三条按规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置许可内容。 |
市应急管理局 |
拟不予采纳 |
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应落实审验主体责任。 |
10 |
建议第十三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住建、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供水企业依《技术规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并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水质合格后,报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城区供水企业不予供水,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重新改造,所需费用由该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
市水务公司 |
拟不予采纳 |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已明确。
|
11 |
建议第四条修改为“(一)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含在建工程)由城区供水企业建设并统一进行维护管理。 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采用自愿移交的方式进行维护管理,愿意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城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统一由供水企业改造、维护及管理,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改造、维护及管理,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自行承担,水质、水压、漏损管理责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自行承担。 老旧建筑(既无建设单位,又无物业管理,又业主委员会等特殊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由城区供水企业接管,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
|
市水务公司 |
拟不予采纳 |
市水务公司提出由城区供水企业统一建设和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多,忽视客观大局少。
|
12 |
建议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单位包括二次供水设施施工、维护、保洁服务企业及自建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服务企业或服务单位) |
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联合会 |
拟不予采纳 |
根据上级文件,找不到相关依据。 |
13 |
建议第三条修改为依法制定统一价格,二次供水价格应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更新改造和设施保洁等费用,其中确定一定比例的供水设施维护及更新改造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利益分配) |
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联合会 |
拟不予采纳 |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设市城市及县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在第十三条作出详细规定。 |
14 |
第五条建议修改为增加达到城市自来水供水相关标准 |
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联合会 |
拟采纳意见 |
|
15 |
第十条建议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二次供设施建设方案应与房屋建设图纸一并审查,图审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报市供水主管部门备安,由建设行政主管与房屋建设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联合会 |
拟不予采纳 |
此条删除。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第六条已说明。 |
16 |
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二次供水设备产品的采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凡符合国家强制性准入标准的设备产品均可参与招投标。 |
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联合会 |
拟不予采纳 |
此条删除。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第十一条已说明。 |
17 |
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住建、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屋建筑一并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予供水。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共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
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联合会 |
拟部分采用 |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修改。 |
18 |
第十四条建议修改为从源头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完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保洁服务,鼓励建管一体模式(即:建设单位申报的二次供水设施方案经审查备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服务企采用公开招投标或协商议价方式承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并对建好验收合格后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无限期的维护管理和保洁服务。 (一)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二次供水设施服务企业实施建管一体模式。 |
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联合会 |
拟部分采用 |
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二次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模式。 |